屠龍小隊謀炸死警員 主腦入獄23年10個月
隊長囚13年半 槍手監禁12年
「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計劃放炸彈及殺警,部分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檢控,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案中14人被控,7人不認罪受審,最終只有一人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另7名被告認罪,其中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被判入獄7年4個月。7名罪成而尚未判刑的被告,昨在高院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當中計劃主腦吳智鴻判囚23年10個月。法官形容案中的殺警計劃周詳,被告不理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
7名認罪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鍾雪瑩及陳玉龍。其中鍾雪瑩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被判入獄7年4個月。至於其他7名不認罪受審的被告,包括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賴振邦及女被告劉佩凝。
陪審團裁定賴振邦所面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在審訊中獲判無罪的張俊富,之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被判入獄18個月。
官斥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
法官張慧玲昨批評被告不理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又引用已故「賊王」葉繼歡藏炸彈案,指葉犯案目的是求財,本案被告卻為顛覆港府,嚴重程度較高。7名被告當中,法官批評殺警計劃主腦吳智鴻(28歲)欲濫殺警員,更擬在炸彈中放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就他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以18年及28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及量刑整體性,兩罪共囚23年10個月。
3被告任證人獲刑期減半
就3名在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方面,法官均給予他們一半刑期扣減。最終,被指是「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26歲)就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入獄13年半;在案中任槍手的蘇緯軒(23歲)就承認的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3罪,入獄12年;彭軍壕(38歲)就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入獄10年。
至於蔡凱明(25歲)就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入獄5年10個月;陳玉龍(32歲)就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入獄9年;本案唯一受審後被定罪的賴振邦(33歲),則就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入獄10年10個月。
執法部門判刑後指,以喪心病狂來形容本案所涉的團夥最適合不過,案中有被告被判入獄23年10個月,是反修例案件中最重刑罰,相信有阻嚇作用,執法部門會研究會否覆核刑期。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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