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隨街廢棄 拆輪胎仍視作車輛
【本報訊】廢棄車輛長期霸路為人詬病。當局提出修例打擊棄置車輛,規定車主必須自行處理不再續牌的車輛,違者首次定罪最高可判囚3個月。議員普遍支持修例,但關注實際執行細節,例如車輛拆除輪胎後,會否被新例檢控。
議員陳紹雄質疑,若車輛的4個輪胎被拆除,該車輛仍然被視為棄置車輛,還是僅被視為非法擺放廢物。運輸署副署長郭惠英回應表示,即使4輪被拆除,只要能夠找到車輛的底盤號碼,仍然可以追溯到車主,並依據新法例進行檢控。另一議員陳凱欣亦提及,若古董車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或收藏價值,應特別考慮其處理方式。
倘不處理 首犯最高囚3個月
政府提出修訂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車主日後收到通知書後,要在3個月內為車輛續牌或按規定清拆或移離車輛。違者首次定罪最高罰一萬元及監禁3個月,之後再犯者會罰款2.5萬元及監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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