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騙案康宏高層脫罪 律政司申上訴終院被拒
【本報訊】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兩名前高層及一名經理,被指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佣金給該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元。上述4人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4至7個月,其中兩人獲准緩刑。4人不服判決提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4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昨獲上訴庭頒判詞拒絕其要求,並認為提出的議題,不涉及法律觀點。
本案4名答辯人依次是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49歲)、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51歲)、前經理黃淑安(44歲),以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總經理李易明(53歲)。案發時麥為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証券)的董事,而康宏証券並非康宏子公司。
控方案情指,麥光耀從一開始便屬意康宏証券作為配售代理,但由於麥擔心當中涉及關連交易,因而改以鼎成作為幌子,以避免需要跟從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辦事。為此麥作出隱瞞;其餘3人則是知情的參與者協助隱瞞。今年4月,上訴庭頒判詞,指單以控方所依賴的康宏員工守則指控各被告串謀隱瞞,並不足夠,裁定4人上訴得直。
提出議題不涉本案法律觀點
律政司於5月底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律政司指,上訴庭錯誤詮釋上市規則第14A.25條,錯誤地認為有關條文所指的交易「必須是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直接交易」;亦錯誤地認為只有在交易是「虛假」的情況下,才能剔除「中間人」的存在。惟判詞指,律政司將假設問題包裝成兩個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拒絕發出證明書。案件編號:CACC 23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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