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居屋瞞資產 2人罰款緩刑
【本報訊】房屋署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申請公屋期間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共被判罰款3.2萬元及監禁4星期,但獲准緩刑。而另一名居屋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亦因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虛假陳述罪罪成,被判罰款兩萬元及監禁4星期獲准緩刑。署方提醒,所有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產及物業。
涉案單位待法院發落
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20年在接受詳細資格審查時,沒有申報申請公屋期間曾擁有一個沙田區住宅物業的業權,從而成功申請綠表購買資格證明書,購買沙田愉田苑的一個居屋單位。該名居屋業主因向房委會明知而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並於周一(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罰款3.2萬元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而涉案居屋單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另一名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22」的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藉以成功購買東涌裕雅苑的一個居屋單位。其後調查發現,該家庭成員於案發時所持有的銀行存款、投資產品及現金等資產淨值,已超過有關居屋申請的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該名家庭成員因向房委會明知而在要項上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而被檢控,周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最終判處被告罰款兩萬元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涉案居屋單位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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