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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水節近距離射水 3男襲警罪成11‧1判刑

案發當日有人多次向警員頭部射水。 案發當日有人多次向警員頭部射水。
案發當日有人多次向警員頭部射水。
【本報訊】去年4月九龍城潑水節活動期間,有人涉嫌向現場警員及傳媒近距離射水及潑水。3名懷疑涉案男子,被控襲警及普通襲擊等6罪。3人不認罪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後,裁判官陳志輝昨裁定所有控罪均罪成。陳官指,3人明知警員及傳媒的身份,而不斷向他們近距離射水,屬蓄意施加非法武力。陳官下令3人須還押至11月1日判刑,期間為3人索取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明言控罪嚴重,一般來說會判監。
3名被告依次是曾維誠(26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6歲,文員),以及袁子健(31歲,紮鐵工人)。3人同被控於2023年4月9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輔警警員6553、8591及女輔警警員6605,以及襲擊男子吳家軒和李天耀;曾維誠和袁子健再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譚永文。
官:超越可接受標準
裁判官裁決指,3名被告不斷向相關警員及記者的頭部近距離射水,超越可接受的標準,不屬粗野嬉戲或「玩吓」。
案中事主被射水後,曾出手擋格,擰轉面或離開現場,即使有事主在過程中面露笑容,但整體而言,他們明顯不願意及不同意遭近距離射水。而當時警員穿着制服當值,記者亦穿着寫有「Press」的外衣,明顯不是活動參與者,3名被告必然知道他們的身份,其行為明顯是有意圖,屬蓄意施加非法武力,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3人面對的全部控罪均罪成。案件編號:KCCC 26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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