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遺產案上訴 終院擇日判
【本報訊】有關本港遺產繼承的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有男同志早前不滿上述政策,並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裁定上述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政府一方就此裁決向終院提上訴。終院昨開庭聽取陳詞後,擇日頒布裁決。
房委會質疑婚姻條文區分特徵
上訴方是房委會;答辯人為李奕豪,替代已歿的吳翰林。吳翰林與李亦豪於2017年1月在英國結婚。李在吳過身後獲告知,《遺產條例》下「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同性婚姻不受條例保障。是次終院聆訊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
房委會提出的議題,包括鑑於財產繼承法與家事法的相互關連,及家事法對已婚人士施加的期望及法律責任,婚姻狀況是否上述婚姻條文中的區分特徵,以致於同性已婚配偶與異性已婚配偶並非合適的比較對象?
另外,在政府與立法機關有權檢視本港的社會、政策及立法情況以建立承認同性伴侶的替代法律框架情況下,確保不同涉及婚姻的法例框架下維持「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保持一致,與上述差別對待是否存在合理關連?若答案為「是」,基於同性已婚配偶有權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的無遺囑繼承法律框架外以替代方式行使其權利,有關的差別對待是否相稱;有否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案件編號:FACV 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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