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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蛇案 兩男上訴獲釋 官:為公道下調刑期

上訴人  廖子文 上訴人  廖子文
上訴人 廖子文
【本報訊】12名香港人蛇偷越邊境事件中,其中兩人廖子文及鄭子豪,因涉於2019年管有汽油彈的半製成品等,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兩人早前認罪,連同因偷渡潛逃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共判囚31個月。不過法庭及後得悉,因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無法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兩人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今年3月決定改判兩人即時釋放。上訴庭昨頒判詞解釋理由指,考慮到原審法官的原意、兩上訴人在相關時段一直行為良好等,不下調刑期屬不公道。
廖子文及鄭子豪就潛逃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入獄10個月。另外兩人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分別被判囚27個月及28個月,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一個大廈單位,管有玻璃樽、乙醇及汽油等。法官指示兩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經計算後兩人總刑期為監禁31個月。
據上訴方指,原審法官的原意,是要透過部分刑期同期和分期的命令,讓兩案的刑期,合共為監禁31個月。但由於妨礙司法公正的10個月已剛好完成,令原有的設想無法實現,以致連原審法官也在(後記)中指若然及早得悉以上的情況,便會在管有汽油彈判處兩人入獄21個月。
行為良好獲減刑
上訴庭昨日於判詞指,對行為良好的囚犯而言,能獲得三分一的減刑,也是一般預期。直至今年3月19日,即口頭宣判當日,上訴庭沒有從答辯方收到有關行為良好可獲減刑的任何陳詞。而在當時,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修訂又尚未生效,故裁定兩人上訴得直,一律改判為一個可以令他們即時獲釋的刑期。案件編號:CACC 1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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