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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4認罪被告求情 官:不可抹殺反修例背景

執法部門於反修例期間多次發現爆炸性裝置。 執法部門於反修例期間多次發現爆炸性裝置。
執法部門於反修例期間多次發現爆炸性裝置。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殺警,部分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案中14人被控,7名被告早前認罪。高院昨處理其中4人的求情。法官指,本案與反修例事件有關,判刑時不可抹殺,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
在事件中認罪的7名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鍾雪瑩及陳玉龍,他們分別承認串謀犯下對訂明目標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其中鍾雪瑩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被判入獄7年4個月。至於其他7名不認罪受審的被告,陪審團最終裁定其中一名男被告賴振邦所面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
押後至11‧14判刑
昨求情的4人是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其中彭軍壕及蘇緯軒均在審訊中為控方作供。蘇緯軒代表大狀說,蘇現已知道做法鹵莽;彭軍壕代表大狀求情則說,彭有悔意,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給予他自新的機會。蔡凱明及陳玉龍求情期間,法官提到,蔡必然知道引爆器用於對抗警方,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行動與反修例及反政府事件有關,強調判刑時不可以抹殺背景。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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