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 從犯證人憂報復求減刑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殺警,部分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案中14人被控,7名被告早前認罪。高院昨處理從犯證人黃振強求情,並定於11月14日判刑,黃續還押。
在事件中認罪的7名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鍾雪瑩及陳玉龍,他們分別承認串謀犯下對訂明目標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其中鍾雪瑩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被判入獄7年4個月。至於其他7名不認罪受審的被告,陪審團最終裁定其中一名男被告賴振邦所面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
還押待11月14判
黃振強承認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在審訊中擔當控方證人。他昨求情指,黃稱已深感歉疚,明白刑期將會很長,他會在獄中積極進修。本案牽涉殺傷力武器,自己出庭指控其他相關人士,或會受報復,希望法庭量刑時考慮,給予額外刑期扣減。法官聽罷陳詞後稱,預計11月前會完成聽取所有被告求情陳詞,定於11月14日判刑。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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