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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消防安全條例 5業主共罰款逾6.3萬

【本報訊】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檢控5名業主沒有遵從該署的消防安全指示,涉案物業是大埔仁興街一幢樓齡44年的綜合用途樓宇,3個住用單位的5名業主被要求遵從消防安全規定,即於其單位通往逃生樓梯入口安裝防火門和修改鐵閘。5人罪名成立,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逾6.3萬元。
無裝防火門改鐵閘
5名業主中,有兩名共同業主各被判罰款約11,060元,另外兩名共同業主各被判罰款約12,560元,而另一名業主則被判罰款約16,580元。
屋宇署表示,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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