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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憂濫告 倡消防安全條例設免責條款

【本報訊】佐敦華豐大廈4月曾發生3級火,引起社會對舊樓消防安全的關注。立法會審議《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召開會議,有議員指過往執法人員或出現「告咗先算」的情況,期望條例能讓市民及前線執法人員清晰易明,建議設立免責條款令市民安心。當局指條例目的是幫助有心無力的業主,打擊有力無心的業主,強調檢控程序嚴謹,須按逐個個案審視。
草案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代未能遵辦條例要求的業主進行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在完成代辦後向他們收回相關費用。草案又列明將阻礙法團進行工程、拒絕分擔工程費用、阻礙執行當局進行代辦工程、新業主3個月內未就轉讓通知當局、不遵從指示或命令列為違法或增加罰款。當局指會在網站公布相關命令和通知書的遵辦情況。
針對現時的執法流程,議員楊永杰指前線執法人員或會「告咗先算」,讓市民「同個官解釋」,認為應設立免責條款令市民安心。
冀當局列合理辯解原則
另一議員梁美芬則指出,市民對被檢控或反應大,有指前線執法人員和市民都需要了解條例,期望當局可列出「合理辯解」的原則。她指前線執法過程可能機械化、按本子辦事,但被檢控的市民可能很大反應,甚至作出危害自己生命的行為,建議當局思考部分個案是否真的值得檢控。她又指一般三無大廈長者不懂向執法人員解釋自己有「合理辯解」,建議可參考「普通法原則」,設立原則令市民不需靠法官、律師才知自己是否觸法。
對於執法人員是否「告咗先算」,當局解釋,一般有合理辯解的人士不會被檢控,但當事人一般以為自己有合理辯解,強調政府檢控程序嚴謹。他表示,代辦工程機制正正是協助三無大廈長者之類沒能力完成工程的人士,強調條例目的是幫助有心無力的業主,打擊有力無心的業主,令他們變得有心有力,沒為執法數字設立關鍵績效指標。
消防處副消防總長(樓宇改善)翁錦雄補充,個案需要逐個審視,不是非黑即白。他舉例,假如業主持續聲稱未能聘請承辦商完成工程,到了第3年同一個原因就變得不合理。他又表示,目前基於個案主任認為原因不合理時需要交由其上司審批,有兩層架構檢視。他補充,處方會列出有些例子作參考,假如出現從未聽聞的原因,便會討論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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