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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光時」上衣分化社會 無業漢判囚14個月

【本報訊】一名男子於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上衣和戴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出沒,又身攜一盒排泄物,準備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他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被告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新煽動罪,餘下兩罪獲撤銷,成條例今年3月生效後首名認罪被告。總裁判官蘇惠德昨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政府發言人昨特別引述裁判官指,被告人企圖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
27歲被告諸啟邦,報稱無業,早前承認一項煽動罪,違反條例第 24(1)(a)(i) 條。被告於去年11月擬由香港國際機場離港時,被職員發現其穿着印有煽動字句的衣物,他承認舊煽動罪及管有煽動刊物兩罪,今年1月被判入獄3個月。
官斥不知悔改 加刑3個月
就本案,裁判官裁決時斥被告在出獄後不久即訂造相關上衣並選擇在該特別日子穿上外出,明顯是有預謀犯案,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若非被告被拘捕,其犯案時間可能更長。被告公然挑戰法律,以監禁18個月作量刑起點,而被告重複犯案,明顯不知悔改故加刑3個月,在認罪扣減後最終判囚14個月。
案情指,2024年6月12日中午約12時,被告穿着一件印「光時」等字句的黑色上衣、戴着一個印有 「F.D.N.O.L.」的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的公眾地方遊蕩。警員上前截查,在他隨身物品中找到一盒排泄物。被告在警誡下稱,他認為當日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一個重要日子,隨身攜帶他的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案件編號:WKCC 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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