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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檢控官手法笨拙 囚犯判監10個月

被告從赤柱監獄寄出信件,法官指犯案手法笨拙。 被告從赤柱監獄寄出信件,法官指犯案手法笨拙。
被告從赤柱監獄寄出信件,法官指犯案手法笨拙。
監獄寄掛號信 圖付50萬元干擾審訊
赤柱監獄一名正在服刑的40歲囚犯,涉於去年2月底,向一名律政司檢控官發出掛號信,聲稱會給對方50萬元,尋求對方協助干擾其另一宗刑事案件的審訊,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的事主收到信件後,立刻向管理層匯報事件,律政司隨即把個案轉介廉署。廉政公署調查後早前落案起訴該名在囚人士,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昨日判處被告監禁10個月。
被告高衞健,40歲,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從監獄寄出信件,易被揭發,犯案手法笨拙,行為牴觸社會核心價值、削弱法庭公正性。被告守法意識薄弱,且有不同刑事紀錄,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判囚10個月,與被告涉及的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律政司轉介廉署
案情顯示,2023年2月底,被告在獄中要求寄出一封掛號信件予律政司一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內附一封手寫信的影印本。被告在信件中向該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提供賄款50萬元,尋求對方協助干擾上述欺詐案的司法程序,隱瞞其他罪犯有份參與該案及其犯罪行為,並協助欺騙法庭,令法庭相信被告獨自犯案而結案。案發時被告同時牽涉在一宗將於區域法院進行刑事審訊的欺詐案。
廉署發言人強調,對於任何行賄公職人員的犯罪行為,廉署必定會嚴厲執法,將犯罪人士繩之於法。另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承諾提供利益即等於提供利益,同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案件編號:ESCC 546/2024
一名在囚人士涉行賄一名檢控官,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一名在囚人士涉行賄一名檢控官,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
一名在囚人士涉行賄一名檢控官,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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