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光時」上衣 戴印字黃口罩 無業男認新煽動罪 後日裁決
【本報訊】一名男子於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的上衣和戴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出沒,又隨身攜帶一盒排泄物,準備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他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承認新煽動罪,餘下兩罪則獲撤銷,並成為條例今年3月生效後首名認罪被告。裁判官押後至後日判刑,被告須續還押。
27歲被告諸啓邦,報稱無業。他之前有煽動案底。去年11月,他擬由香港國際機場離港時,被職員發現其穿着印有煽動字句的衣物,他承認舊煽動罪及管有煽動刊物兩罪,於今年1月被判入獄3個月。
被告昨承認一項煽動罪,違反條例第24(1)(a)(i)條。他原面對的另外兩罪,即「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辯方求情時表示,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本案不涉互聯網,歷時亦不長。
攜排泄物圖擲不認同理念者
同意案情指,2024年6月12日中午約12時,被告穿着一件印有「光時」字句的黑色上衣、戴着一個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的公眾地方遊蕩。警員上前截查,結果在他隨身物品中找到一盒排泄物。被告在警誡下說,他認為6月12日是反修例運動的一個重要日子,他決定穿上該上衣,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的社會動亂。他隨身攜帶其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案件編號:WKCC 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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