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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月勿煲蠟放孔明燈 違者可囚14天

放孔明燈人士會被檢控。 放孔明燈人士會被檢控。
放孔明燈人士會被檢控。
【本報訊】中秋節臨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昨日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時保持地方清潔及愛護公物,切勿煲蠟或將燃點的蠟燭插在地面、草地或沙灘上,切勿拋擲螢光棒或其他物品到樹上,或放孔明燈。在康文署轄下場地亂拋垃圾可被罰款3,000元;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則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康文署中秋當晚增巡邏
康文署將會調配人手於中秋節當晚(農曆八月十五日)在轄下場地,包括公園、公眾泳灘及燒烤場等加強巡邏,對亂拋垃圾、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將蠟燃燒或熔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或將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損壞,或放風箏、模型飛機、氣球或其他器件等(包括孔明燈)。
而根據《泳灘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上作出可能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可能令泳灘或泳灘上任何物件受到破壞、污損或污染。違反上述規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該署職員亦會向亂拋垃圾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3,000元;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人士亦可能被檢控。
康文署籲市民切勿煲蠟。康文署籲市民切勿煲蠟。
康文署籲市民切勿煲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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