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阻差辦公 倉務員繫獄逾3個月
【本報訊】2020年7月1日有大批市民上街示威及抗議《港區國安法》,期間一名青年被指阻礙警員拘捕另一名女子,遭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受審。裁判官彭亮廷其後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青年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判決提上訴,高院判處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本案發還重審。青年上月在案件提訊時改為認罪,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一星期。
原審脫罪 港府上訴
21歲被告李兆聰,報稱為兼職倉務員。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799。控方案情指,警員截停一名姓劉女子的時候,被告在劉的前方,他伸手嘗試拉走劉,但未能成功。其他警員上前制服並拘捕被告。
案件原審時,裁判官認為警員對姓劉女子作出的拘捕不合法,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上訴,高院法官今年6月頒判詞,指裁判官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考慮到本案整體情況,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本案發還另一名裁判官重新審理。結果被告於案件上月提訊時改為認罪。案件編號:STCC 283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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