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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停牌超速疾行 無業男還押候審

被告在屯門公路以每小時139公里的速度駕車。 被告在屯門公路以每小時139公里的速度駕車。
被告在屯門公路以每小時139公里的速度駕車。
另控拒供血液樣本驗毒品
日前一名男子涉嫌無牌駕駛跑車沿屯門公路風馳電掣,狂飆至近汀九橋時被偵測出其座駕超速近兩倍,警員遂即時截停跑車帶署調查,其快速口腔液測試對可卡因呈陽性,惟他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進一步藥物測試。涉案男子被控超速駕駛、無牌駕駛共5罪,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法庭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10月18日再訊,被告須還押。
46歲被告黃志豐,報稱無業。他被控共5罪,包括超速駕駛、無牌駕駛、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駕駛時未有第三者保險及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他於上周四(5日)被捕,至昨日被押解到法庭應訊。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便作進一步調查。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裁判官最終下令被告還押至10月18日再訊。
5宗罪10‧18再訊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9月5日,在屯門公路近里程標誌64.9A(往屯門方向),在道路上以每小時139公里的速度駕駛一輛私家車,超過該道路現行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當時並無持有所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身為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對該車輛的使用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另外,他亦被控「在口腔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下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名,控罪指他於同日,於快速口腔液測試顯示他在口腔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可卡因」的呈陽性顯示,他被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案件編號:STCC 3615/2024
被告黃志豐被控超速駕駛及無牌駕駛等5罪。被告黃志豐被控超速駕駛及無牌駕駛等5罪。
被告黃志豐被控超速駕駛及無牌駕駛等5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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