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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契謀利判囚 黎智英黃偉強上訴改明年1月訊

黎智英在該案被控欺詐罪成,他提出上訴。 黎智英在該案被控欺詐罪成,他提出上訴。
黎智英在該案被控欺詐罪成,他提出上訴。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因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因而被控欺詐罪。兩人在區院受審後,在2022年被裁定罪成,涉及兩項欺詐罪的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涉及一罪的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兩人均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庭原本排期8月22日處理,但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聆訊現已改為在2025年1月14日上午10時開庭處理,預計需時兩天。
原定於8‧22處理 需時兩天
本案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6歲)和黃偉強(61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兩人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在非按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黎再獨自面對多一項欺詐罪,指他連同其他人,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樣隱瞞非按訂立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涉案處所。
審訊時,法官認為,黎是力高及壹傳媒集團的主事人及決策者,且曾在租務文件及申請牌照文件簽署,不會不知道租契及牌照要求,判黎智英和黃偉強均罪成。
原審法官判刑時指,黎智英在案中有其重要角色,黎或日理萬機,但不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否則簽署承諾或法定聲明等的措施便形同虛設。而案中有6項加刑因素,包括控罪橫跨約17年,力高在雙方簽訂正式租契前已搬進涉案處所,並得到一定的租金優惠及免被迫遷等無形利益;力高作為黎私人公司,相關安排使稅務上可享優惠,對黎有私人利益。且黎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在這保護傘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判黎智英入獄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則判囚21個月。案件編號:CACC 223/2022
黃偉強涉一項欺詐罪被判囚21個月。黃偉強涉一項欺詐罪被判囚21個月。
黃偉強涉一項欺詐罪被判囚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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