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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 警隊貪污醜聞不絕

李鴻發受賄罪成囚18月。 李鴻發受賄罪成囚18月。
李鴻發受賄罪成囚18月。
【本報訊】警員涉及貪污而被檢控的案件近年屢見不鮮,該些案件最終往往均須判處監禁,原本要維護法紀的警員因其貪念成為階下之囚。當中一名警長於2019年收受親戚50萬元,以協助對方一名有財務糾紛的商人朋友,就被滋擾追債之事立案,該警長最終被判囚18個月;女警於2020年接受一宗打鬥案的男被捕人所提供的6萬元貸款,且又向案件女報案人索取逾100萬元貸款,及替他人洗黑錢,最終共被判囚21個月;警署警長於2020年至2021年間,分別向同袍索取或接受貸款等,最終被判囚22個月。
就警長收受親戚賄款的案件,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的李鴻發於2019年7月5日,從其嫂嫂的弟弟處收取50萬元,以協助對方一名有財務糾紛的商人朋友,就被滋擾追債之事立案。李最終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該控罪罪成,於去年4月被區院法官判監18個月,且需向港府交出該50萬元涉款。法官曾斥責李身為警員理應知法但卻犯法,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及期望。
索貸欺詐樣樣齊 難逃入獄下場
有關女警向報案人及被捕人索取及收取貸款的案件,案發時隸屬刑事調查隊的區嘉曼,於2020年1月8日及3月16日,分別向一名盜竊案女報案人索取兩筆分別為100萬及3萬元的貸款;以及於同年5月11日接受一宗打鬥案的男被捕人所提供的6萬元貸款。另外,區又於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與一名男子串謀洗黑錢。區最終就兩案共承認洗黑錢、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接受利益共4罪,於前年8月在東區裁判法院合共被判囚21個月。裁判官批評她知法犯法,並向他人索取金錢,未能秉公辦理案件,令警隊蒙羞。
至於警署警長向同袍索取或接受貸款的案件,案發時為警署警長的黃志明,以股票投資失利等理由,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未經許可分別向同袍索取或接受貸款,涉款約44萬元。他另外又涉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呃貸款,並在廉署調查期間,要求同袍刪除電話記錄及作虛假陳述。他最終被控接受利益及欺詐等16罪,並承認當中11罪,於去年10月被判囚22個月。判刑的區院法官指斥黃任警務人員逾30年,應知道廉正誠信的重要。另外,黃曾收取逾256萬元退休金,因他無能力歸還,為免他被迫破產,只下令他歸還5元。
黃志明呃遮仔會貸款。黃志明呃遮仔會貸款。
黃志明呃遮仔會貸款。
警員涉及貪污的案件屢見不鮮。警員涉及貪污的案件屢見不鮮。
警員涉及貪污的案件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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