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賴振邦 求情稱非主腦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及串謀謀殺警員,被捕人士中,部分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其中一名男被告被陪審團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其餘6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均罪脫。罪成被告昨在高院求情。辯方力陳賴振邦並非主腦。法官指會先聽取事件中其他認罪被告求情才一併判刑,具體日期待定,初步不早於10月,被告續還押。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歲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料陪審團不信彭軍壕證供
陪審團上周經退庭逾兩日後,以7比2裁定賴振邦面對的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人面對的控罪均無罪。賴的代表大律師昨指,賴沒有參與開會,亦無帶炸藥,並非主腦,屬協助性質。法官則估計,陪審團之所以裁定賴面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名不成立,是因為不相信從犯證人、認罪被告之一的彭軍壕的證供。
至於認罪的7名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鍾雪瑩及陳玉龍,他們分別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其中鍾雪瑩在8月30日,就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入獄7年4個月。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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