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司法怪事
香港最近有兩宗備受注目的重要案件同時審結,判決大相逕庭。一是「屠龍小隊案」大多數被告獲陪審團裁定無罪,二是「立場新聞案」3名被告被法官判定全部罪成。論案件的性質,前者涉及炸彈和槍械,甚至企圖殺警等恐怖行為,後者則涉及發布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前者顯然比後者嚴重得多,但判決結果恰恰相反,這到底是哪門子法律,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更奇怪的是,「屠龍小隊案」共有14名被告,當中7人已先後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而不認罪的7名被告中只有一人一項交替控罪成立,其餘統統脫罪,不是很不合理嗎?難怪有人說,不認罪的獲放生,認罪的反而做了「傻仔」,這才是香港司法的最大笑話。
很明顯,問題的癥結在於陪審團制度。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有不同的身份背景和生活閱歷,原意是希望在審理重要案件時加入非法律界人士,發揮社會集體智慧,維護司法公平公正,令裁決更符合法律精神和公眾期望。可惜結果往往適得其反,陪審員大多缺乏法律專業知識,本身也難免有政治立場和主觀願望,加上萬一法官引導有失偏頗,最後能不能依法作出公正裁決,實在令人懷疑。最要命的是,根據香港司法制度,凡是陪審團作出的裁決,控方都不能上訴。也就是說,鬧得沸沸揚揚的「屠龍小隊案」就這樣不了了之,你說是不是很無奈?
事實上,在其他同樣實施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並不是所有重要案件都採用陪審團制度,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和恐怖主義行為的案件,往往由法官獨自審理,以免出現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決。為何香港不能效法?是不能改變,還是不想改變?就以「屠龍小隊案」來說,雖是發生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只能以反恐條例起訴,但論案件性質的嚴重性,完全可以特事特辦,律政司沒有考慮各種因素,一味因循守舊,不吃敗仗才怪。
說來實在不可思議,反修例黑暴爆發於5年前,直至今天許多案件仍未審結,許多裁決引起爭議,更有許多暴徒逃過法網,這難道不是律政司的責任?香港回歸超過27年了,不少事情已經改變,官方的說法是進入「良政善治」新時代。唯獨司法領域依然故我,至今無法擺脫殖民幽靈,連法官頭上的假髮也不願捨棄,豈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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