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龍吟虎嘯:人和思想問題沒解決

香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控告14人,當中7名「屠龍小隊」男女的案件日前有了結果,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其中6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僅有一名被告的一項交替控罪成立。對此,「整個社會瞠目結舌」。
之所以如此,因這宗極為嚴重、明顯、證據確鑿、未審之前已有7名被告認罪的「串謀謀殺警員」及「引爆炸彈」的恐怖案件,怎麼就能宣判無罪呢?這太兒戲了還是有人巧妙布置呢?這單發生在2019年反修例暴亂中的要案,在《港區國安法》已經頒布實施的情況下,律政司為甚麼不以《港區國安法》處理呢?為甚麼要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處理呢?這裏面有甚麼講究嗎?會不會有人想得到某些「預知」的結果呢?法律和審案這個東西掌握在人的手裏,操辦起來往往會鬼神莫測,大家今次又算見識到了。
這件案子是這個結果,「跟法官引導陪審團有關」——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這些證供未必可以盡信。法官大人這樣講,對法律知識所知甚少的「普通人」的陪審團成員會有多大「引導」,是不言而喻的;法官說的「未必可以盡信」,分分鐘在陪審員那裏成為「不可相信」。在整個審案判案的過程中,法官的權威不可置疑的,法官都不盡信的證據,普通人家的陪審員憑甚麼信?敢信嗎?這就是整件事的關鍵,決定了陪審團的裁定。
那麼,法官又憑甚麼對「證據」信與不信呢?對陪審團作出怎樣的引導呢?大概取決於兩條:一是法官對法律的專業知識和訓練;二是法官對案件本身和可能涉及的政治、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大是大非等問題的自身立場和觀點。
香港法官、司法界、律政司對處理反修例恐怖暴亂中的案件,是不可能沒有自己的政治立場和觀點;其立場和觀點,是不可能不影響對案件的判斷。這個「人」和思想的關鍵問題,5年了還沒有解決,國安法的落實,還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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