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劏房業主違租管規定 共罰款2.5萬
【本報訊】近日再有劏房業主被檢控。9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被揭發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就其劏房的規管租賃提交表格AR2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檢控。該9人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24,8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成功檢控368宗個案,共涉及319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756,410元。
1人違反11宗控罪
涉案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其中,被判處罰款8,800元的業主,違反11宗控罪。
差估署發言人表示,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又強調差估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署方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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