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認罪被告 鍾雪瑩囚逾7年
藏槍彈惹禍上身 求情稱後悔愛錯人
「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殺警,部分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案中14人被控,7名被告早前認罪,高院昨日處理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的求情及判刑,她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入獄7年4個月。至於其他7名不認罪受審的被告,陪審團前日裁定其中一名男被告賴振邦所面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
在事件中認罪的7名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鍾雪瑩及陳玉龍,他們分別承認串謀犯下對訂明目標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
官指必知道男友作為
昨日判刑的是現年33歲被告鍾雪瑩,任職設計師,她於2018年曾因參與非法集結,被判入獄4星期。她在本案中承認於或約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安慈路3號翠屏花園C座10樓2室,連同蘇緯軒,無牌管有一支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以及兩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彈匣。
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鍾曾用過涉案槍械及彈藥,力陳她不是始作俑者。鍾雪瑩在求情信中指,她深感後悔,犯案是因愛錯了蘇緯軒。
法官張慧玲稱,控罪非常嚴重,對公眾造成危險,阻嚇刑罰無可避免。法官認為,鍾必然知道蘇緯軒的作為,故以10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接納被告有悔意,刑期定於7年4個月。
同意案情指。民陣在2019年12月8日在港島舉行公眾遊行,有激進反對派組織串謀策劃當日用槍及炸藥殺害警員。蘇緯軒是計劃的槍手,獲指派在遊行活動射擊警員。鍾雪瑩是蘇緯軒案發時的女友。蘇緯軒等串謀者意圖在軒尼詩道路段的遊行路徑途中,放置以10至20公斤炸藥製成的兩個炸彈,計劃最終夭折。
案情續指,2019年12月16日起,鍾雪瑩與蘇緯軒遷入涉案單位。2019年12月20日,警員截查鍾及蘇,期間蘇拔出一支手槍上膛,向警員開了一槍,子彈沒有打中警員。翌日警員到兩人藏身處搜屋,在睡房床下底檢獲涉案槍械及彈藥等。鍾雪瑩被捕,警誡下稱,於藏身處內所搜出之槍械屬於蘇緯軒。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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