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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律政司提訴失敗 7名被告6脫罪

7名被告的控罪裁決一覽 7名被告的控罪裁決一覽
7名被告的控罪裁決一覽
首引反恐條例檢控 僅1人串謀爆炸罪成
「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被告在高院受審,陪審團經退庭商議後,至昨午裁定其中一名男被告所面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還押至下周一求情。其餘6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均罪脫,而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控罪,所有不認罪被告均脫罪。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歲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本案由法官張慧玲及3男6女陪審團審理。周二(27日)早上10時許,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至昨日下午,陪審團終得出裁決。陪審團以7比2裁定賴振邦面對的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人面對的上述控罪均無罪。裁決後,法官特意感謝陪審團連月來審理案件,並讓9人終身豁免擔任陪審員。至於執法部門則指,案件涉及非常完整的計劃,牽涉真槍及炸藥,可以造成重大傷亡,亦不可忽略事件中有7人已認罪。
賴振邦還押待求情
法官將賴振邦的求情押後至9月2日處理,期間他須還押。在審訊中獲判無罪的張俊富,之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法官昨就兩罪判他入獄18個月,由於其還押時間已超過刑期,張俊富昨晚已離開荔枝角收押所。其餘5人則無罪釋放。至於在審訊中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自稱為「屠龍」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則會在9月26日求情。另外,兩名早已認罪的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會在今早作求情。
被指擬遊行放炸彈
據控方在本案開案陳詞指,本案涉及的計劃,是在2019年12月8日在民陣遊行路線放置兩枚炸彈。被告計劃安置一大一小炸彈,小炸彈會先被引爆,當警員往大炸彈方向走,便再引爆大炸彈。其中小炸彈爆炸威力為半徑100米範圍,內有兩公斤炸藥;大炸彈的威力為半徑400米,內有8公斤炸藥。控方形容,當時一切就緒,只要一個電話打入去,炸彈就會爆炸。計劃牽涉吳智鴻及其團隊,以及2019年8月組成的組織「屠龍小隊」。控方共傳召了31名證人作證,包括3名已認罪的污點證人,即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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