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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未達裁決 陪審團今續議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高院受審,陪審團於前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裁決,至昨日晚上尚未有定論。陪審團於今日繼續商議。
官指財產嚴重損害無定義
這宗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3男6女陪審團審理。退庭期間,陪審團曾提出數項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謂陪審團對此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定義。惟法官指,「嚴重損害」在法例上並沒有定義,亦不能以例子回答,着陪審員自行按經驗和智慧決定。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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