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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樓食價2欺詐罪成 地產代理董事上訴被拒

【本報訊】曾經營兩間地產代理公司的公司董事蟻樂祺,2014年涉嫌代一對夫婦洽購兩個物業單位時隱瞞實際售價,更先以旗下公司秘密自行購入單位,再抬價出售予夫婦,企圖從中「食價」近1,500萬元。直至夫婦從其他物業代理口中得悉其中一個物業的實際放售價後,才知受騙。
蟻樂祺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判監6年6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判詞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35歲上訴人蟻樂祺,被控於2014年10月至12月間分別向一對姓何的夫婦訛稱天水圍嘉湖山莊業主,以3,200萬元放售舖位,隱瞞業主實際是以1,900萬元放售物業,圖誘使夫婦以2,856萬元購入該物業;及隱瞞九龍青山道工廠大廈一個包括兩單位的物業的業主以2,600萬元放售物業,圖騙夫婦以3,142萬元購入物業。事主最後就天水圍物業只付了500多萬元訂金,而沒有完成交易,連同購入青山道物業所損失的逾500萬元差價,在案中損失逾1,000萬元。
上訴方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原審法官根本不應考慮受信責任的議題。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正確指出上訴人是兩夫婦的地產代理,對他們具有代理人的受信責任。上訴人須負責任地履行地產代理的責任,更不應從中「食價」。
兩夫婦的證供清楚顯示,他們是基於對申請人的信任和上訴人向他們提供的資料而作出交易的,兩人對上訴人實際上是十分信任。無論上訴人作為兩夫婦的朋友,地產代理又或生意上的合夥人,他都違反誠信。
違反誠信 無可爭辯空間
上訴庭認為上訴方的理據無一成立,而原審所判的刑期絕非明顯過重,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空間,故拒絕批出就定罪和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編號:CACC 1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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