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提醒屠龍案陪審團 「污點證人或剪裁證供」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他們污點證人有明顯誘因作證,或會剪裁證供,陪審團須特別小心處理。辯方周四(15日)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昨引導陪審團時指,本案涉及一個無名小隊,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在民陣遊行路線放置兩枚炸彈。審訊中控方傳召了31名證人,包括3名已認罪的污點證人,包括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法官指,由於出任污點證人可以期望獲得減刑,證人有可能剪裁、作假證供,提醒陪審團處理他們的證供時須特別小心。
另外,法官亦表示,陪審團的職責是根據證據,決定控方能否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不應顧及與證據無關的事,包括為何律政司檢控或不檢控某人;亦不應受傳媒報道,或個人偏見或同情影響,要持平中肯審視證據。本案7名被告中,只有李家田出庭自辯。即使不接納被告證詞,也需考慮控方證據是否足以肯定李是串謀者。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時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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