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 辯方:女被告僅助收款如文員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7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完成結案陳詞,法官於今日開始引導陪審團。
指無官員定性恐怖活動
女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昨指,控方結案陳詞曾提及扔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屬於恐怖活動,但事實上,從沒有在新聞中聽到官員把2019年事件定性為恐怖活動。辯方稱,已認罪的從犯證人黃振強,是希望透過指證他人而獲減刑,劉佩凝為黃開設「育龍」頻道,協助收款,形容劉僅是一個沒有工資的兼職會計文員。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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