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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攜文件離監獄 鄒家成囚3日

鄒家成 鄒家成
鄒家成
【本報訊】因涉及泛民初選案正被還押的鄒家成,於去年5月涉嫌在未獲相關部門許可下,將投訴信交給其女律師,以代為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對方隨後把文件攜離荔枝角收押所。事隔近半年,鄒及女律師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昨日判處鄒家成入獄3日,女律師則罰款1,800元。鄒擬就定罪和判刑上訴,獲徐官批准就本案保釋等候上訴。
同案女律師罰款1800
兩名被告分別是鄒家成(26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他們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裁判官判刑時批評鄒明知故犯,行為鹵莽和愚昧,女律師則不智地協助他。考慮到所有因素,裁判官判處鄒家成入獄3日,女律師則罰款1,800元。
裁判官早前裁決指,為保障監獄保安秩序,懲教署在監獄施行內部指引是合情合理。囚犯固然有申訴的權利,但懲教署有責任就申訴文件進行基本保安檢查,囚犯不可繞過署方,由第3者自行寄出表格。裁判官認為,懲教人員在囚犯面前開啟文件,不讀內容,不影響文件保密性,規則跟囚犯權利沒有衝突。裁判官裁定涉案文件被攜離監獄時,屬未經授權物品。裁判官審閱所有證供後,裁定兩人均罪名成立。案件編號:WKCC 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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