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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辯方:彭軍壕證供邏輯混亂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辯方續結案陳詞,批評從犯證人的供詞邏輯混亂。
斥攙無謂細節圖卸責
昨日由代表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作陳詞。大律師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執法部門在3C工作室檢獲的手機屬於賴振邦,因手機並非在賴身上,或個人物品中找到,何況賴亦不是該手機的登記用戶。另外,大律師提到,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邏輯混亂,故意加入許多無謂的細節,以加強說服力,有推卸罪責之嫌。大律師強調即使賴振邦政治立場屬於「黃」,並不代表他會殺警和製造炸彈。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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