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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辯方:李家田遭警員打嚇氹才招認

「屠龍小隊」案件昨在高院續審。 「屠龍小隊」案件昨在高院續審。
「屠龍小隊」案件昨在高院續審。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詞,指被告是遭警員「打嚇氹」才作招認。
指財困冀獲黃振強資助
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昨陳詞。大狀指,從犯證人、被控方視作「屠龍小隊」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其錄影會面供詞跟庭上證供不一致,因此並非可信的證人。大狀續指,李家田遭警員「打嚇氹」才作出招認,重申李加入「屠龍小隊」,是為了記錄社會事件。當時李的經濟狀況較差,希望得到黃振強的資助,故選擇留在「屠龍小隊」。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歲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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