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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集結案判詞出爐 與6人終極敗訴

非法集結案各被告刑期 非法集結案各被告刑期
非法集結案各被告刑期
官拒採納英判例 指特點無關港法制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控罪則上訴得直,定罪撤銷。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申終極上訴,終院就部分議題批准上訴許可。5名法官於今年6月聽取陳詞後,昨頒布裁決,一致駁回7人的上訴,維持他們有罪的判決。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5名主審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終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終院批出上訴許可的議題是,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兩宗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終院在今年6月24日開庭聽取各方陳詞,押後至昨日頒布判詞。
僅李柱銘吳靄儀現身法庭
黎智英等5人昨沒有到庭,只有李柱銘及吳靄儀現身法庭聽取裁決。終院於判詞指,上述英國最高法院兩宗判例,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因此,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上述判決。除此之外,上訴方其中一個主要論點,是針對每名上訴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個別進行相稱性評估。即使法庭裁定上訴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在定罪前,也要個別進行額外評估定罪是否相稱,包括考慮是次集結屬和平、歷時不長等。
稱上訴方說法違司法原則
終院指,上訴人由被逮捕到判刑,整個程序是建基於健全的法治,各自有他們的邏輯及因由。法院審視過證供,應用相關法律後,才判定上訴人有罪,上訴方說法完全違背香港司法管轄權的既有原則,根本沒有基礎要求法庭進行額外評估。反之,上訴方要求法庭在定罪前考慮的事項,更像是求情因素。判詞亦指,法庭有權行使酌情權,判處上訴人開放式刑罰至最高刑期,務求刑罰相稱。事實上,本案中,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均獲判緩刑。因此,法院在判刑前再額外評估定罪相稱性並無需要。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案件編號:FACC 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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