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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辯方:「商業奇才」黃振強 籌大錢後指證隊員以謀利

【本報訊】 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詞,指被告嚴文謙不積極參與「屠龍小隊」的活動,陪審員應思考能否肯定被告曾答應參與計劃。
「有班傻仔幫佢跑出跑入」
昨輪到被告嚴文謙代表大律師指,從犯證人、被控方視作「屠龍小隊」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不時迴避問題,又形容黃是「商業奇才」,「有班傻仔幫佢跑出跑入」,籌到大錢後就指證隊員,以獲取最大利益。大狀強調,嚴文謙沒有參與台灣軍訓,亦多次以陪伴女友為由,拒絕黃振強邀約,及拒絕參與示威活動。大狀希望陪審團考慮,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嚴文謙參與12月8日的行動,重申陪審員若認為有罪或無罪裁決皆屬合理,最終也要判被告無罪。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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