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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屠」意味擊敗非殺害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詞,「屠龍小隊」中的「屠」,意味着擊敗而非殺害。
稱有共識不開槍不用炸彈
被告方自周二(6日)起開始作結案陳詞,昨日由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陳詞。大律師指,本案從犯證人、被控方視作「屠龍小隊」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承認只有自己堅持殺警。大律師力陳「屠龍小隊」組織鬆散,隊員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小隊活動,明言「屠」的意思,是擊敗而非殺害,小隊有共識不會開槍及使用炸彈,強調仇警與殺警有分別,並表示「勇武唔係等於想殺人」。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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