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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光時」上衣戴黃口罩 無業男擬認煽動

被告穿印有「光時」的上衣等被控煽動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穿印有「光時」的上衣等被控煽動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穿印有「光時」的上衣等被控煽動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本報訊】一名男子涉嫌身穿印有「光時」的上衣和戴黃色口罩,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辯方表明將承認該項新煽動罪,但由於需時處理同意案情,及就其餘兩罪跟控方作商討,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裁判官最終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繼續還押 9‧10再訊
27歲被告諸啓邦,報稱無業。他被控一項煽動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2024年6月12日,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訂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訂的事項。辯方昨表明被告打算承認此罪,但就着案情需再跟控方討論。
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26166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辯方表示,被告打算否認遊蕩罪,將與控方就這兩項控罪商討,初步不認為需以審訊方式處理。案件編號:WKCC 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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