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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辯方稱黃振強呃隊友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日在高院續審。辯方展開結案陳詞,提醒陪審團要寧縱無枉。
「大話冚大話」
控方於周一(5日)完成結案陳詞,昨日開始輪到辯方陳詞。由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首先陳詞。大律師指,本案的從犯證人、被控方視作「屠龍小隊」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證供不可靠,作供時態度閃縮迴避,「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又形容黃「呃隊友」,是個機會主義者。大律師指,控方舉證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而控方無法證明張俊富知情或有份參與本案的串謀計劃,提醒陪審團要寧縱無枉。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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