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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如心3弟妹拒遷出宿舍 官判華懋勝

左起:龔因心、龔仁心、龔中心及劉元春昨被裁定敗訴。 左起:龔因心、龔仁心、龔中心及劉元春昨被裁定敗訴。
左起:龔因心、龔仁心、龔中心及劉元春昨被裁定敗訴。
須交吉摩星嶺道單位 賠償租金訟費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弟妹龔仁心、龔因心及龔中心等於2019年被集團終止僱傭合約後,拒絕遷出華懋為高層職員提供的薄扶林專用宿舍。華懋因此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收樓。高院法官陳美蘭昨日頒發判詞,指不接納被告說法,判處華懋勝訴,要眾被告交吉涉案單位,另外須支付華懋訟費。
原告是華懋代理有限公司,分3宗訴訟控告龔如心的家人,當中包括龔仁心及妻子劉元春、龔因心及龔中心,原告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交還3個位於摩星嶺道華亭閣的涉案單位。
無簽離職協議 禁居涉案單位
據入稟狀指,各被告分別於1980年至2008年間與原告簽訂僱傭合約,開始成為原告僱員,並由2012年8月起獲准在有關單位居住。據准許協議,當雙方的僱傭關係終止,被告便要遷出單位。2019年8月,原告決定結束與各被告的僱傭關係,並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即時停止僱用被告。不過,原告提出,如果被告同意與原告簽署離職協議的話,被告可獲某些退休福利,包括可以繼續在單位居住。原告指被告最終沒有簽回協議,且亦無在最終限期前交回單位。原告因此入稟要求收樓,及要被告賠償直至收樓前的租金損失。
官指龔如心承諾 無法律效力
法官昨日頒發判詞,指被告的說法是,跟原告的協定中有一項「共同假設」,即被告有權獲得有關單位作住宿用途,直至及除非被告決定中止協議。被告方指龔如心曾答應,當她的兄弟姊妹來港,會「妥善安排他們所有人的生活」。不過,法官考慮到本案所有證據後,不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有上述「共同假設」,即使雙方有「共同假設」,原告偏離這項假設也不構成不公。
法官同時認為,眾被告跟龔如心之間,沒有就住宿的地點、面積及住屋水平,作出討論或達成任何協議。龔如心所作的承諾,並無訂立具法律約束力合約的法律意圖。況且,正如原告所指,龔如心所說的字眼意思含糊。綜觀所有因素,法官裁定被告說法不成立,下令被告需交吉涉案單位,另須繳付自2019年11月3日起計的中間收益。
案件編號:HCA 2022,2024-25/2019
眾被告需交吉涉案的華亭閣單位。眾被告需交吉涉案的華亭閣單位。
眾被告需交吉涉案的華亭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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