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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7被告不認罪 辯方今結案陳詞

被告劉佩凝 被告劉佩凝
被告劉佩凝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控方昨日在高等法院完成結案陳詞,辯方將於今日開始陳詞。
控方昨繼續就各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陳詞。控方指,執法部門在賴振邦的電話找到說明引爆裝置的片段,認為賴必然知道2019年12月8日,眾人有計劃用槍和炸彈,賴屬於串謀者。另外,被告許湛榮是吳智鴻的左右手,證供顯示,許有前往行山,一定知悉有真槍。至於女被告劉佩凝,證供早前提到,名為「育龍」的Telegram頻道用來眾籌資金,劉有份管理。控方表示,劉不可能不知道「育龍」宣揚的不只是遊行。而且根據對話紀錄,劉曾向友人私訊說「無人知道我係屠龍,得你」。
其中6人控違反恐條例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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