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桂坊禁煙區食水煙 1晚發8罰單
【本報訊】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前晚在蘭桂坊採取執法行動,打擊在禁煙區非法吸用水煙活動,行動中在一間酒吧向非法吸食水煙的人士,共發出8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控煙酒辦的調查仍在進行中,並會考慮向涉嫌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條例》)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協助及教唆吸煙罪行的酒吧經營者作出檢控。
衞生署強調,在過去12個月,控煙酒辦共採取105次針對在禁煙區非法吸食水煙的行動,並向違例吸煙者發出145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向違反其他相關罪行的店員及酒吧或食肆負責人發出74張傳票。該署指會繼續密切監察及持續嚴厲執法,以打擊非法吸食水煙活動。
一句鐘煙霧量達捲煙200倍
發言人表示,水煙是吸煙產品,所用的助燃物如煤炭在燃燒時會產生一氧化碳,而且使用者會吸得更深及時間更長,所攝入的有毒化合物分量一般比吸用捲煙時多。通常吸食一小時水煙的煙霧吸入量,可達一根傳統捲煙的100至200倍。同時,共用水煙器具會增加水煙使用者感染結核病等傳染病的風險。
《條例》禁止任何人於法定禁煙區(例如酒吧或食肆的室內區域)作出吸煙行為。任何人於法定禁煙區作出吸煙行為即屬違法,可被處定額罰款1,500元。另外,如有出售任何吸煙產品(包括水煙),不論是在酒吧或其他處所,須遵守《條例》對推廣和銷售吸煙產品的限制。違例者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此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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