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劫老婦卑劣 印度漢囚42月
搶手機現金 碌卡掃貨5萬蚊
去年中一名印度男子涉嫌在中環和安里對開,搶走一名七旬姓劉老婦的手機及內有3,000元現金、11張信用卡的銀包後逃去。該印度漢其後再盜用事主的信用卡前往中環、屯門多間商舖「掃貨」,狂碌近5.4萬元。涉案印度漢昨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承認搶劫、盜竊及企圖盜竊共15罪。區院暫委法官祁士偉批評被告以武力對待老年人,是加刑因素,認為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21歲印度裔被告Nishant文利安,持香港身份證,報稱任職地盤工。他承認於2023年8月13日在中環和安里和安樓外搶劫一名劉姓女子,並劫去一部手機、一個黑色卡片套、現金3,000元及11張信用卡。他另承認9項盜竊罪及5項企圖盜竊罪,指他於同日至案發翌日,分別在中環及屯門多次用涉案信用卡簽帳購物。
暴力攻擊需加刑
案情指,2023年8月13日早上,被告在中環和安樓外從後踢跌女事主,被告隨即打開事主的腰包,劫去她的手機、信用卡及現金。事後有途人報案,事主需送院檢驗。被告劫去11張信用卡後,使用其中5張卡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包括購買金鏈、兩部iPhone、一個Gucci銀包、多件衣物、香水,及到快餐店買漢堡包等。被告另曾嘗試購買一部iPhone及香煙不果。他最終於同年8月15日被捕,其穿在身上的衣物亦為贓物。
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因飲醉酒而失去自控能力,並非有預謀地犯案,且深感後悔。惟法官判刑時認為,一眾控罪中以搶劫罪最嚴重,被告雖沒有武器,但以暴力攻擊老婦,屬加刑因素。法官以45個月監禁為搶劫罪的量刑起點,其餘控罪起點為30個月監禁,計及認罪扣減及量刑整體性,最終判處被告入獄42個月。案件編號:DCCC 12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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