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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協提9準則定義劣質劏房

【本報訊】政府正着手處理不適切住房的問題,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亦即將提交訂立規管建議,為劏房訂立最低標準、提出取締劣質劏房方法等。昨日有組織聯同約30位不適切住房的基層市民到立法會申訴,要求政府先定義劣質劏房,並制訂具體及可行的時間表,目標在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間房及劏房工作,協助基層住戶脫離惡劣環境,最終全面取締分間樓宇單位。
取締前需有完善安置方案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施麗珊認為,劣質劏房定義不能太過狹窄,應涵蓋床位、板間房等劣質居住點。她指政府過去制訂的床位寓所條例只要求每8人要有一廁所、有防火設備和走廊至少一米闊,既不理伙數、亦不管最低面積,以致不適切住房依然存在。因此有關定義應涵蓋下列準則:居住面積須以人均計算、處所樓底不可低於兩米或分上下格出租、單位內的分租房間不能超過5伙、單位間隔用料要合乎標準、廚廁必須分隔、不可有滲水問題或石屎剝落、房間內不可以無窗或空氣不流通、處所需在有樓宇管理的物業、租金不超過差餉租值1.2倍,前述9項準則若出現其中3項情況,應定義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的劣質劏房。她建議可設立期限讓有關出租住房進行改善措施,逾期之後情況依舊則應列入最新法例管制或禁止,由此而衍生住客需遷離的問題,政府亦要有足夠過渡性房屋或簡約公屋以作安置。違規的劏房要列入名單並告知地產代理不可代為出租。此外,宜倣效房署公屋的匿名舉報,以免住客遭報復。
社區組織幹事張楚瑜表示,組織在今年1至5月訪問497位不適切居所的居民,當中有94%住戶贊成取締劣質劏房,但有89%的住戶應為要有完善的安置方案才可落實有關政策;有35%受訪居民因雙非家庭,或者是未辦理離婚的獨居長者,以致沒有申請公屋資格。鑑於簡約公屋要輪候公屋3年方有資格入住,她主張政府在構思安置方案時,有關居所的申請資格亦需稍為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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