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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控方:掟燃彈毀設施屬恐怖主義

女被告劉佩凝續准保釋。 女被告劉佩凝續准保釋。
女被告劉佩凝續准保釋。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控辯雙方早前已舉證完畢,控方昨在高院開始結案陳詞。控方指,掟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已算是恐怖主義行為,並提醒陪審團須注意,報告顯示,檢獲的炸彈威力可影響直徑400米的範圍。
炸彈威力達400米範圍
控方指,串謀控罪不依賴協議最終確有發生,協議不必白紙黑字簽署,也毋須每個參與者「坐埋一齊傾」。事實上,加入協議的人,可能互不相識,他們不用知道每個人的崗位,只需知道自己的角色。對於被告李家田指,自己在被捕過程中,曾遭警員施水刑。控方提醒陪審團,要留意會面紀錄中,李的神態舉止「似唔似畀人打咗30至45分鐘」,着陪審團判斷李的供詞中哪些部分是真。
控方另提到,執法部門在2019年12月9日,於香港華仁書院檢獲一大一小炸彈,由紅藍膠筲箕盛載。控方將兩個筲箕傳給陪審員檢視,表示筲箕看似很細,但根據報告,炸彈威力可影響直徑400米的範圍。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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