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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向下屬借款 食環管工下月中判刑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
【本報訊】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管工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6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遭廉政公署起訴。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認罪,裁判官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涉6萬元 認接受利益罪
56歲被告賴德深,是食環署管工。他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
被告承認於2023年9月2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上述食環署二級工人索取及接受貸款6萬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向該食環署二級工人借貸,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案件編號:ESCC 15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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