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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判表證不成 押至今早裁定

法庭今天將就黎智英要求裁定3罪表證不成立一事作裁決。 法庭今天將就黎智英要求裁定3罪表證不成立一事作裁決。
法庭今天將就黎智英要求裁定3罪表證不成立一事作裁決。
涉違法協議稱未達成 求外力制裁又拒認
壹傳媒黎智英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發布煽動刊物等共3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控方已完成舉證。黎智英一方要求法庭裁定3罪表證不成立。有關申請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黎智英代表指,本案牽涉新聞自由,法庭應用不同的角度審視。法官則指,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解理由,質疑辯方提出的議題,應在裁決時定奪,不是現階段處理。法庭聽罷陳詞後,押後至今日上午就申請作裁斷。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指,新聞媒體是社會上的「第四權」,職責包括監察政府,不同媒體有不同立場,屬正常不過的事。他形容控方指黎智英與他人串謀,利用《蘋果日報》作平台犯案,是奇怪的指控。彭強調言論及出版自由固然非王牌,但這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法庭在判斷牽涉新聞媒體的煽動案時,應該用不同角度考慮。
官:對法律無知非理由
彭耀鴻又指,國安法生效前,黎智英等人或許達成協議做某些事,但協議的基礎是該些行為屬合法。彭指國安法生效後,該些行為變成違法,協議的基礎已徹底改變,如同民事案中的合同失效概念,而控方並無證據指稱各人有新協議。法官即質疑指是否需要證明有新協議存在,並認為這些屬事實爭議,應在裁決時定奪,強調對法律無知非辯解理由。
就着黎智英主持的線上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片段,彭耀鴻指,即使黎智英曾提及制裁,也只是他的個人意見,並非請求外國制裁。此外,審訊時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稱,2020年12月黎智英遭還押期間曾向他說「唔使驚,好似原來咁繼續做」。彭指黎只說「繼續做」,意思可以是繼續營運報館,並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協議繼續出版涉嫌違法的內容。法官反指如形容制裁是有用,亦可同樣被視作要求制裁。無論如何,這些均應是法庭裁決時裁斷,並非現階段處理的事宜。
指議題應待裁決時定奪
控方回應時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作為,可以視為本案的背景,讓法庭全盤了解事件來龍去脈。控方重申,黎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達成協議,據本案證據,包括從犯證人供詞、黎智英的Twitter(現稱X)帳戶貼文、黎智英在《蘋果》的〈成敗樂一笑〉專欄文章。控方指該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存在,民事合同法並不適用於刑事上的串謀行為,並引用泛民初選案判詞來印證說法。法官即指,初選案裁決屬事實裁斷。控方亦強調,有關協議的問題,以及黎智英所發表的屬意見抑或請求制裁,應該留待法庭在裁決時處理。
涉案4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4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黎智英另單獨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編號:HCCC 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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