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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入反修例歌禁令訴訟方 鄒幸彤上訴被拒 須付10萬訟費

鄒幸彤要求加入《願榮光》禁制令案被拒,上訴亦被駁回。 鄒幸彤要求加入《願榮光》禁制令案被拒,上訴亦被駁回。
鄒幸彤要求加入《願榮光》禁制令案被拒,上訴亦被駁回。
【本報訊】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下稱《願榮光》),近年於不同平台傳播,律政司於去年6月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具煽動意圖下,在任何平台傳播該歌曲,危害國家安全,被原訟庭駁回申請,但經上訴後於今年5月獲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並頒發臨時禁制令。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於早前曾申請加入該訴訟作為相關一方,但被高院駁回。鄒就此事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下判詞,駁回鄒的申請,並要鄒支付10萬元訟費。
鄒幸彤早於去年6月已向律政司一方表明有意加入《願榮光》被申請禁制令的案件,但被律政司拒絕,鄒其後向法庭申請加入訴訟,但否認自己屬案中被告,並稱只屬相關一方。不過原訟庭法官陳健強認為鄒沒有任何理據可加入訴訟並拒絕申請。鄒其後再向陳官申請上訴許可亦被駁回。
官:不見批准申請有益公義
鄒於去年12月再就事件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於判詞指,鄒提出的理據並無可爭拗的地方。判詞指鄒否認自己有干犯律政司提出需禁制的行為,只是要求作為案件相關一方加入訴訟,並稱她亦有收到律政司給予的傳送令狀及可作抗辯通知。上訴庭指最初是鄒向律政司表示有意加入成為被告,對方才向她發送傳送令狀,但其後鄒卻發信稱自己並非被告,只是想作為相關一方加入訴訟。但是原審法官經考慮後認為鄒並不能以相關一方加入訴訟,而上訴庭亦認同原審說法,並認為看不到讓鄒加入訴訟對公義有何益處,故駁回申請。案件編號:CAMP 3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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