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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基地集結 10人囚12個月

【本報訊】2019年10月底有市民懷疑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洩漏不明氣體,致產生異味,遂號召到基地附近抗議,要求執法部門交代,最後釀成衝突,不少人被捕。當中13名男女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等被起訴,其中3人承認非法集結,餘下10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昨判處該10人均監禁12個月。法官指本案嚴重之處是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但亦要考慮到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堵路情況不嚴重,且沒有人受傷等。
10名不認罪被告包括李志斗、周沛樺(女)、陳達富、何奕恆、李嘉熹、吳嘉俊、許諾、鄧唯健、梁文健及陸俊恆(22至42歲),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參與非法集結。李志斗另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但與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分別否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最終就非法集結罪判囚12個月,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監禁3星期,並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至於未能出示身份證則罰款1,000元。
另3認罪被告判監更生
法官指證據顯示眾被告沒有參與叫口號及使用武力,但判刑需考慮其餘示威者的行為。法官又指被告雖於求情稱後悔,但只是口惠而實不致。控方案情指,當日有人網上號召圍攻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指稱執法部門兩日前於該處進行的催淚彈訓練。約200名示威者於晚上集結該處外,向執法人員喊侮辱性言詞,及以激光光束照射人員等,而一批支持政府的示威者亦在附近叫口號。人員其後要求兩批人士散去,支持政府的便離開,其他示威者則沒有理會,後更拆除欄杆等架設路障。人員其後掃蕩,拘捕該10名被告。同案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分別被判囚9個月及判入更生中心。案件編號:DCCC 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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