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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李家田認製圖討論理大布防

理大暴動事件發生期間,李家田指曾製作圖片涉及理大布防。 理大暴動事件發生期間,李家田指曾製作圖片涉及理大布防。
理大暴動事件發生期間,李家田指曾製作圖片涉及理大布防。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於高院續審。被告李家田續自辯,透露於理大暴動事件發生期間曾製作一張圖片涉及理大布防,並以紅點標示見過執法人員的地點,當時黃振強叫他再加上標記,寫上「手足」和「搵人跟」,但李稱不知道「搵人跟」的意思。
加標記寫「手足」「搵人跟」
李家田續接受控方盤問。李稱當時群組內曾提及理大暴動事件,有成員稱「poly游繩個位得6隻」、「想幫佢哋戴眼鏡」,李指按字面理解是以槍對付警察,但他稱當時並不知道屠龍小隊有槍。對於有關製作執法人員於理大範圍的布防圖,李稱黃振強當時叫他再加上黑色標記,寫上「手足」和「搵人跟」, 李稱「搵人跟」可以是示威者跟執法人員,也可兩者對調,但他不知黃的具體意思。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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