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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李家田認曾說「急call火魔」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被告李家田續自辯,承認自己在2019年11月曾到中文大學,並在「屠龍小隊」訊息群組中提到「急call火魔」等字句,但強調自己沒有參與暴動,並稱僅在場觀察。
被告李家田昨繼續接受控方盤問。李重申,自己不認同暴力。在他眼中,「屠龍小隊」的組成目的,是為爭取五大訴求,及反對執法人員使用暴力。但他不同意這是他的個人訴求,他在反修例運動中,可說是沒有訴求。
指到中大取材拍電影
李指,2019年11月,他到中大取材拍電影,他強調只是在場觀察,沒有參與暴動,但他承認當日不自覺愈行愈前。
控方於庭上展示「屠龍小隊」群組內相關訊息對話,李曾說「無限貨,上千,應該5,000支」。李在庭上解釋,「貨」指的是汽油彈,他只是把觀察報告給隊友。至於他曾說「急call火魔」、「有冇貨,有冇貨」。李解釋稱,這不過是轉達本案認罪被告之一的黃振強的要求。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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