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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案囚40月 「快必」獲批終極上訴

「快必」譚得志獲批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 「快必」譚得志獲批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
「快必」譚得志獲批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
【本報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發表煽惑文字等控罪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今年3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譚之後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頒判詞,同意相關議題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共11控罪裁成立
現年51歲的上訴人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
上訴人在2022年4月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及判刑,上訴庭於今年3月駁回其上訴。當時的判詞指,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且有違控罪的立法原意,煽動意圖需依據特定法定框架及社會情況作詮釋。上訴人及後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結果獲批。
上訴庭昨就3項議題批出證明書。首先,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法官及陪審團審理;第二,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煽惑第三者使用暴力,或破壞公眾秩序;最後,如果第二項議題的答案為「不」,則控罪是否違憲,對言論自由構成不相稱的限制。案件編號:CACC 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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